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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范围:2013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。以孵化器为单位进行申报,不接受孵化器内企业自行申报。在孵企业的认定、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省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由各孵化器提出初审意见(申报材料一式2份,提供复印件,原件备查)。在孵企业标准按照《科技企业孵化器(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)认定和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高字〔2006〕498号)第10条进行界定。孵化器的初审意见将与本条第二款孵化器奖励进行挂钩,初审不严格的将取消孵化器奖励资格。

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装订次序:

(1)《自主创新存量税收奖励申请表》(详见附表八); 

(2)年度纳税申请返还计算表(详见附表九);

(3)企业年度纳税统计表(详见附表十),统计表与企业年度缴纳的所有税票对应一致;

(4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,税务登记证,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证书;

(5)企业年度相关纳税申报表(按月)、实缴税的付款凭证;

注:申报材料一式两份,提供复印件,原件备查。

计算依据:增值税部分按照企业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×25%,提出申报奖励金额;企业所得税税部分按照企业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×40%,提出申报奖励金额;其他税种按照2013年度缴纳税额返还奖励金额。注:具体应纳所得税额参照附表九的统计

9、政策第32条:个人所得税省、市留成部分奖励

申报范围:201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、创新型企业(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)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高等技术人员、企业副总以上(含副总)管理人员,年薪10万元以上,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均在20%以上的,其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省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。以高新技术企业、创新型企业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为单位进行申报,不接受个人申报。每个企业限报5人,上市公司以对外公布高管为限。

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装订次序:

(1)书面申请:内容包括企业简介、申请兑现政策条款、2013年度及2012年度营业收入(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)、2013年度及2012年度总缴税额、申请兑现金额等;

(2)自主创新个人税收奖励申请表(详见附表十一);

(3)企业副总以上人员名单及聘书;

(4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,税务登记证,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、创新型企业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证书;

(5)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3、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含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等内容);

(6)2013年、2012年企业年度上缴税收汇总表(见附表十二),附企业年度缴纳的所有税票(除个税以外),缴税汇总表与税票金额对应一致;

(7)企业2013年度、2012年度纳税申报表(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税种纳税申报表);

(8)2013年度企业高层技术、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;

注:申报材料一式两份,提供复印件,原件备查。